独家评论:主管部门助长俱乐部老板剥削球员利益
新闻背景:就在李昕与俱乐部对簿公堂的前一天,深足球员已经将讨薪请求递交到劳动仲裁院,令篮球和足球在劳动者维权问题上形成了"两翼齐飞"之势。
这种看似巧合的背后,其实反映出国内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的一大弊病,那就是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不妨先来看看几天前的一条法治新闻:最高人民法院在7月23日发布了8起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其中包括首次公布两起因欠薪而入罪的案例,此举目的则是提醒更多人关注从2011年开始新增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本次公布的两个案例中,两名企业负责人分别因为恶意欠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面对这个结果,以往那些习惯于拖欠员工薪水的“黑心老板们”恐怕多少会有些胆寒。
可即便在整个社会越来越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氛围中,同样具有劳动者属性的职业教练和职业球员,却依然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假设一下,要是在深足遭遇欠薪的并非球员而是普通打工者,那么以拖欠所涉及到的金额和人数而言,早就应该被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列为重要监管对象。
要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人数和金额上的立案标准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至于深足球员遭遇拖欠的总金额据说接近千万元,远远超过了以上标准。可是直到他们被迫申请劳动仲裁之前,却没有任何政府部门采取强有力的行动。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除了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的责任之外,更在于目前在中国的职业体育领域内,劳动者维权往往会深陷“三不管”地带——足协、篮协等行业主管部门以没有强制执法权为由不管;劳动执法监察等政府部门以不涉足体育行业为由不管;仲裁院和法院等司法裁判机构以不处理转会纠纷为由不管。反过来说,也正因为“三不管”的缘故,导致俱乐部老板们可以更加放心大胆地侵犯劳动者的权益。
那么以上部门真的管不了吗?答案并非如此。尽管体育领域内的劳动关系相比其它领域的确具有特殊性,存在着“转会”这类与劳动法律法规并不兼容的规则。但是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项基本原则上,体育领域显然并不具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旦俱乐部越过了底线,劳动执法监察部门就有责任进行纠正,仲裁院、法院也有权作出裁决来支持劳动者维权。至于具有鲜明特征的“转会”等特殊规则,则是体育主管部门在行业管理过程中的规则依据。
在现存的“三不管”地带中,以上各方其实都存在着可以作为的空间。就拿最常见的足坛欠薪现象来看,站在仲裁院、法院的角度,可以受理劳动者的讨薪申请,并且依法作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以及相关补偿金的裁决;对于劳动执法监察部门来说,可以针对那些长期拖欠薪水的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在足协这里,则可依照规则确认遭欠薪球员获得自由转会权,帮助他们尽快争取到为其它球队效力的机会。
包括近年来多次在足坛成为焦点的“阴阳合同”,如果真有决心要杜绝一点也不难。足协只需要严格依照现有规则中"弄虚作假"的相关条款来处罚俱乐部,同时宣布球员举报“阴阳合同”不受处罚且能获得自由身,那么在随时可能因为遭遇球员“背叛”而受重罚的游戏规则面前,俱乐部自然不敢继续在“阴阳合同”问题上玩火。甚至就算球员主动提出要签“阴阳合同”,俱乐部也会担心遇到“倒钩”而选择拒绝,最终导致阴阳合同失去立足之地。
也就是说,只要各级部门都能做到尽心尽责,看似艰难的劳动者维权之路,原本应该比现在平坦顺畅得多。至于如今出现的种种乱象,也不必归咎于“体制不健全”、“规则不完善”之类的宏观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执法者、管理者没能在现有规则下恪尽职守。至于李昕乃至深足球员本次的维权之路,如果仍然仅仅停留在个人单打独斗的层面上,却无法获得来自各级部门的介入乃至支持,那么即便他们个体获得了胜诉,恐也不足以从根本上改变劳动者在国内职业体坛的弱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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