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杨案的10大关键点:孙杨撕毁检测表,他母亲一直在帮倒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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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杨案的10大关键点:孙杨撕毁检测表,他母亲一直在帮倒忙

北京时间3月4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官网公布了长达78页的仲裁报告。报告中明确提到,保安用锤子砸坏了装有血液的兴奋剂瓶子,同时运动员损毁了兴奋剂检测表格。而且在报告中,仲裁庭还透露了为何孙杨早先配合检查,而最终却会拒绝检查,并采取极端方式的细节。

此外,关于 孙杨 方面指出兴奋剂检测助理没有资质和授权,CAS仲裁报告做出回应,认为提供的证据存在前后不一致,两种说法存在冲突,而最初的一份《保密声明》最后被CAS方面采信。此外,报告中,孙杨母亲的名字被12次提及。CAS甚至直言不讳地写道:“他的母亲似乎对儿子起了最有害的作用。”

这份仲裁报告中主要列举了以下事实:

1、孙杨损毁了检测瓶,并撕毁了之前已经签字的检测表

第14条:当DCO(兴奋剂检查官)表示IDTM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留下时,孙杨让他的人员砸掉了一个瓶子,试图将血液样本取出来。这样DCO只能拿走被损坏的瓶子,而不是血液样本。装有血液的兴奋剂瓶子被一位保安用锤子砸坏,孙杨则在一旁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协助。血液样本完好无损,被孙杨拿走。

第15条:那天晚上没有收集到血液和尿液的样本,都无法采用。据我们所知,血液样本被巴震保管(已经无法检测了,因为保管链已经坏了)。

第16条:在DCO在场情况下,运动员损坏了兴奋剂检测表格,将自己之前签好名的表格撕掉。

关于孙杨如何摧毁血样样本,CAS在仲裁报告中指出:“首先被检测的运动员辩称,是兴奋剂主检查官DCO最终决定停止兴奋剂检测程序,先是尿液,然后是血液的采集,她要求运动员从容器里取出血液,而运动员坚持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他不可能不配合。”

CAS仲裁报告中随后写道:“关于DCO停止样本检测,仲裁小组根据所掌握的证据,尿液样本收集过程被终止,或者经DCO同意一旦尿检人员DCA被排除在测试任务之外,但这不影响采血过程。”

2、CAS认为:孙杨方主观上并不希望血样被带走

根据孙杨方的说法,以及他们公布的视频里,三名检查人员跟孙杨在一起签署一份协议,协议里三名检查人员承认,因为没能出示充分的资质和证件,而未完成检测,检查人员同意不带走运动员样本。

对于孙杨的说法,CAS仲裁报告中也进行回应:“在孙杨队医巴震起草的报告协议中,尽管兴奋剂主检查官DCO、血检官BCA和尿检工作人员DCA在文件中签名,但不意味着他们一致同意,他们只是作为证人在文件上签字。

而且,CAS方面也没有相信DCO主动建议他取走并销毁含有他提供的血液样本的容器,“此外,运动员表示兴奋剂主检查官DCO主动建议,他拿走然后销毁装有他提供的血液样本容器,这种说法不值得相信。而韩照岐在书面声明中说,他已经告知兴奋剂主检查官和巴震,不能带走血检官收集的血液进行检测,并且巴震对此确认,巴震作证也表示,他本人也已经告知DCO,无法带走血液样本。”

“CAS仲裁组认为,根据以上这些陈诉,我们发现主动阻止血液样本采集过程不是由DCO完成的,而是运动员完成的,或者是他的随行成员主动提出的,或者在他们的积极推动下完成的。在CAS仲裁组看来,韩照岐在庭上作证表示,DCO当时强调样品应该被带走,DCO和巴震也证实了这一点。”

CAS报告还指出:“即使运动员本人以及她母亲的回忆是完全正确的。DCO告知运动员“如果您能够采集血样,那就继续”,这不足以证明是DCO建议运动员应销毁血样,或者是在在DCO的提议下结束了血样采集程序。相反,经过长时间的激烈讨论,并在反复尝试警告运动员可能带来的后果之后,DCO认为她别无选择,只能遵守运动员要求退还其提供血样样本的要求,在这方面仲裁小组注意到,运动员似乎具有强势个性,并且似乎期望应该允许他的观点占据上风,这一点在听证会也得到明显体现。

“CAS仲裁小组认为,在运动员不希望继续合作时,DCO试图说服运动员继续进行样本收集的效果是有限的。根据现有证据表明,运动员听从巴震医生的建议,而巴震医生又遵照韩兆奇韩照岐的指示,决心收回提供的血液样本,并确保样本不能离开他的家。在这种情况下,CAS小组认为DCO在运动员家中,在其保安和团队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可能认为她没有别的选择,只能接受运动员的决定。而在这种情况下,DCO的职责是警告运动员要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付出代价,事实上她遵守了这一职责。”

CAS公布的仲裁报告中,强调孙杨另一个理由也不成立,“运动员坚持认为,DCO告知他必须随身携带样本,这促使他采取销毁血液容器的行为。但是波帕先生(DCO的上级)作证表示,这只是在情况升级之后才发生的,毫无疑问,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已确定要回收血液样本,而波帕先生指示DCO,告知运动员,他不能留下任何东西,试图最后一次尝试带走她血液样本。”

“DCO在她的书面声明中指出,她已告知运动员不得留下任何东西。她还说,当运动员及其他的人员,要求打开容器并取出血样,以便她可以拿走容器时,她强调不能打开容器,这是固定的,并且不允许运动员保留完整的样本或打开的样本,并且告知,该行为被视为违反反兴奋剂规则。”

而仲裁报告得出孙杨为了留下样本,选择主动摧毁容器,“根据现有证据,CAS仲裁小组认为,最有可能的情况是,运动员及其随行人员打破了容器,目的是留下血液样本。破碎的容器必须归还给DCO,如果血液是从血管中抽出的,并将所有损坏的设备交还给DCO,那将是更合乎逻辑的。但是这没有发生,因此认为运动员通过造成容器破损,而阻止DCO带走收集和密封的血液样本去检测,由于破坏了玻璃容器,也破坏了样品的完整性。”

CAS在仲裁报告中得出的结论就是:“CAS仲裁小组认为,样品留在巴震的监护下变得无关紧要了,因为样品已经无法进行有效测试。因此,CAS仲裁小组得出结论认为,运动员未能证明是DCO中止了样品采集过程,或者是她建议销毁血液样品。而参考运动员Azevedo和特洛伊基案例中提到的,在任何合理和客观的基础上,运动员所面临的情况,并不形成令人信服的理由,促使他采取自己的方式来应对,防止DCO携带提供的血液样本离开他的家。”

3、检查官助理拍照的确不专业,但并不构成孙杨方拒检的理由

虽然孙杨此前提出,当日的尿检官多次对其进行拍照,但是CAS在仲裁报告认定,尿检官拍照的行为不能构成孙杨拒绝检测的正当理由。

2018年9月4日晚,IDTM公司(国际泳联授权的兴奋剂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来到孙杨杭州的家中进行赛外药检。 现场,孙杨对检查人员出示的资质证明存疑,因此这次检查最终未完成执行。 孙杨称,尿检官本职工作是一名建筑工人,并多次对其进行拍照,行为非常不专业。

在CAS公布的仲裁报告第10条写道: “不久之后的某一时刻,运动员发现尿检官(DCA)正在或已经拍摄了他一张或更多的照片。 运动员认为这是一个不专业的行为,于是他重新检查了IDTM检查小组的资质,特别是DCA的资质。 由于运动员认为DCA资质不足,因此DCA被移出出了检查小组。 由于该DCA是检查小组中唯一一名男性,因此尿样没有被成功采集。 ”

CAS的相关条文规定: “只要是在生理、卫生和道德合规的情况下,运动员都要按要求提供样本,其抗议检查是无效的。 ”而且,IDTM检测人员所提供的每份文件都符合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的要求。

因此CAS认为,无论是DCA拍照的行为,还是对IDTM检测人员的资质质疑,都不能成为构成运动员中止检查的正当理由。 “反倒是运动员的以下三种行为失当,一是让保安砸碎了血样瓶,二是其本人撕毁了兴奋剂检测表,三是不让兴奋剂检查官拿走已采集到的血样。 ”

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行为应该是,运动员应该记录下他的反对意见,但应该让检测人员带走血样和尿样。

4、关键问题:建筑工人身份并不影响收集样本,检查官及助理资质没有问题。

这一段比较复杂,简而言之就是仲裁组认为孙杨方面要求的资质证明是吹毛求疵在玩文字游戏。

两位助理是否经过专业培训,这已经通过相关机构在2018年的一份专业证明文件中体现:两位助理的确都是经受过培训具备足够资质专业人员。

孙杨方的确提供的一份证据,表明检查官的一位助理曾在2019年10月21日发表书面声明,自己是建筑工人,只是检查官的同学,没有接受过培训,也并不具备检测资格。

但CAS认为,这份书面证明距离孙杨“暴力抗检”事件(发生在2018年9月4日)已经相隔一年多,根据陈述CAS了解到,孙杨和他的团队人员在此期间已经与俩人取得联系,并表达了对他们及其家人在身体健康和经济方面的“担心”。导致他们都感到十分“恐惧”,可能会遭受孙杨和他的团队、支持者们在不同程度上的报复,孙杨方面存在恐吓嫌疑。

因此这份一年之后的声明相比2018年的那份官方证明文件,并不可信。不能作为证据。

而且是否兼职是建筑工人,并不影响其收集样本。

5、孙杨方涉嫌恐吓证人

针对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他威胁证人的指控,孙杨否认了自己曾威胁恐吓过相关证人。不过孙杨承认,他的母亲杨明曾与血检官(BCA)以及尿检官(DCA)联系,但只是为了“收集此案的有关信息并寻求他们的帮助”,从未试图恐吓或威胁他们。

2019年6月24日,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对国际泳联反兴奋剂委员会下达通知,要求他们“禁止被告及其律师、家庭成员和经纪人与作为本案重要证人的样本采集人员产生进一步直接或间接接触”。

WADA在药检官(DCO)和血检官(BCA)的陈述了解到,孙杨和他的随行人员已经与俩人取得联系,并表达了对他们及其家人在身体健康和经济方面的“担心”。他们都感到十分“恐惧”,担心自己如果同意在诉讼中作证,可能会遭受孙杨和他的团队、支持者们在不同程度上的报复。WADA进一步指出,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的样本采集人员很少愿意出庭作证,之前也没有这样的案例。

9月19日,WADA指出孙杨及其团队在本案中对血检官有过恐吓行为,WADA认为他们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影响血检官是否前往作证,或如何作证。WADA认为,孙杨及其团队的行为解释了为什么血检官不愿意出庭作证,WADA要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下令禁止任何威胁血检官或尿检官以及泄露他们信息的行为,并给他们安排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今后还有类似的事情发生。

23日,孙杨和国际泳联否认了他们曾经威胁过BCA,或者泄露他们的隔人信息。27日,CAS下发通知:严格禁止当事人、律师和任何与他们有关联的人,去恐吓或联系BCA,并禁止披露任何个人信息或其作证的方式。

12月5日,WADA告知CAS法庭办公室,有人违反了专家组在9月颁布的“禁止恐吓或接触与诉讼相关的证人”命令,WADA进一步指出,孙杨的母亲在网上公开发布了关于DCO和BCA的视频,而只有运动员或代表他的人才能做这件事。WADA还表示,有人代表孙杨联系了BCA工作医院的监管部门,要求跟BCA会面.

在此基础上,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要求仲裁法庭委员会下达命令:“(运动员)或任何代表运动员的人试图联系DCO或BCA,或透露他们的个人信息,用任何方式或恐吓或报复他们,应该被立即叫停。”

12月9日,CAS再次下发通知,表示如果WADA上报的信息被证明属实,那么就不仅仅是不遵守法律程序,也直接违反了CAS在9月27日下发的通知。CAS明确警告不要试图威胁或泄露相关人员信息,否则仲裁委员会将根据这一行为做出不利于他们的推论。

同一天,孙杨和他的律师表示他们从来没有试图威胁过DCO、BCA和DCAyiji任何其他相关的证人,也没有联系过BCA所在医院的监管机构。

12月17日,双方向仲裁委员会提供了运动员在听证会上的证词以及其翻译。

2019年12月20日,WADA指控孙杨在社交媒体上对DCO进行恐吓和报复,但孙杨否认了这一指控,他强调,WADA提供的微博的英文翻译是错误的。孙杨解释道,自己被投诉的微博没有提到DCO的名字,因此不能被认为是试图恐吓或报复DCO,所以并没有违反CAS之前的规定。

6、此前59次检测,孙杨从未对类似的授权情况提出质疑

此前59次检测孙杨从未提异议,却在2018年9月4日晚拒检,而其医生巴震回避问题,没有提供相关证据。

报告第239条写道,运动员(指孙杨)证明,自2012年以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对其进行的其他59次赛外检测中,检测人员都向他出示了相关的“文件与证书”。值得注意的是,运动员没有回应一个问题,即“在以往的哪一次检测中,检测人员提供了单独的授权证明”。

报告第240条,IDTM给运动员的只有通用的授权书,而不是具体到某个人的授权书。调查小组还指出,孙杨的医生巴震作证时说,自己参加了很多次兴奋剂检测,但他却回忆不起来IDTM在2012年以来所进行的检测中的任何一次。

孙杨方又根据ISTI5.3.3中的“他们”一词指出,DCO、BCA和DCA每个人都应该各自持有上附个人姓名、由样本收集部门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以证明他们有资格从运动员身上收集样本。

对此,仲裁小组认为,要求DCO、BCA和DCA每个人在参加检测任务时,都持有向个人发放的授权证明,是没有根据的。WADA“反兴奋剂行政和管理系统”中关于这次任务的相关信息中,并没有特别提到DCA和BCA。

DCO自己对DCA和BCA进行了培训,而通过共同签署一份“保密声明”,这样的培训具备了效力。在这份声明中,DCO承认自己对DCA和BCA进行了培训,而DCA和BCA则承认他们接受了培训。这份声明目前还被保留在IDTM的记录里。仲裁小组认为,只要检测人员签署了可以证明他们遵守了ISTI有关要求的“保密声明”,IDTM将BCA和DCA的任命权下放给DCO就是合规的。。

WADA的“指南”中确实指出,检测机关最好是向BCA和DCA也专门发放授权,但正如来自WADA、从2009年起就在ISTI起草团队的Kemp所认可的那样,这并不是ISTI的一条正式规定。将对BCA和DCA的授权权力下放给DCO,是一种习惯做法。因为每天全世界范围内都有大量的检测需要进行,事先知道检测团队由谁组成、要去检测哪一位运动员,几乎是不可能的。

Kemp还表示,BCA和DCA只需要通用信函来证明资质的原因还在于,他们所起到的作用是相当有限的。至于ISTI条例5.3.3中用到的“他们”,Kemp的结论是,这指代的是检测人员团队这一整体,而不是个人。仲裁小组认为这样的结论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像孙杨所提出的那样,“他们”指的是检测人员中的每一个个体,ISTI的起草人员完全可以采用和WADA“指南”中一样清晰的措辞。

综上,仲裁小组认定,DCO、DCA和BCA并不需要每个人都持有一份上附个人姓名的授权信函。

7、庭审中表现糟糕的翻译是孙杨方挑选的

根据这份报告,当事人在听证会过程中,需要提前安排准确的笔译/口译。双方应仲裁庭要求,在2019年10月18日共同商定了听证会上使用的口译公司。据了解, 孙杨 团队先选择了翻译人员,最终得到WADA和FINA的同意。

听证会过程中,仲裁小组对翻译质量感到非常失望。尤其是在听证会刚刚开始时,仲裁小组指出翻译在解释证词时存在明显问题。孙杨方和WADA有自己的可以说中英文的顾问在场,双方确定了一个新的口译员,努力地翻译了剩下部分。而关于听证会陈述部分,双方达成一致,听证会期间运动员的证词报告,交给独立的一位翻译人员进行抄写翻译。换句话说,尽管听证会过程中翻译频频犯错,但运动员的证词是正确无误的。

此外,在听证会过程中,孙杨在更换一名翻译后仍不满意,一位陌生男子直接走上仲裁庭坐在了孙杨身边。CAS对此事也在报告中进行了回应,“孙杨邀请了不为人知的人,坐在他的桌子旁担任翻译。他似乎并不认为,这有必要寻求仲裁组的许可,建议他尊重他人的权威或程序的权威。他是世界一流的运动员,拥有令人印象深刻的体育成就,但是规则适用于他,就像适用于所有运动员一样,必须遵守。”

8、孙杨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仲裁报告的第356条写道:“令人惊讶的是,在证词过程中,运动员(指孙杨)从未对他的行为表达过任何遗憾。”

在仲裁报告的第358条,CAS评价孙杨:“在2018年9月4日的抽样过程中,这位运动员试图自己解决问题。更出乎意料的是,在听证会总结发言过程中,他邀请了一位不名的、未提前通知的人士参加,直接坐在他旁边作翻译。他似乎认为没有必要寻求专家组的许可,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尊重他人或既定程序的权威。该运动员是一位世界级的运动员,有着令人印象深刻的体育成就;然而,他并不能凌驾于法律或法律程序之上。规则对他适用,就像对所有运动员一样,他必须遵守。”

9、关于量刑

在报告最后部分,CAS特别指出尽管对孙杨开出禁赛八年的罚单,但按照规定,孙杨可以在明年申请缩短禁赛期。

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提出对孙杨禁赛两到八年,希望对孙杨处以最多八年的禁赛处罚,CAS也开出最重罚单。实际上,WADA新规则规定可以对违规运动员缩短禁赛期,允许禁赛期在四年之内,这条新规也适用于第二次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运动员。不过,CAS在判决时并没有运用该规则,而CAS在仲裁报告中也做出解释:“2021版的WADA规则不适用于本案诉讼,因此仲裁小组没有应用该规定。”

尽管最终开出禁赛八年的罚单,但CAS仲裁报告第369条也指出,孙杨可以在明年,向国际泳联申请缩短禁赛期,“尽管本案不适用WADA新规,但WADA新规中第27.3条规定,允许运动员向国际泳联申请减少对他实施的禁赛期限。”

也就是说,如果瑞士联邦最高法院不支持孙杨的申诉,孙杨注定无缘东京奥运会,不过孙杨可以在明年向国际泳联提出申诉,至少从目前看,在理论上孙杨有望缩短禁赛期。

10、孙杨的母亲一直在帮倒忙

报告中,孙杨的母亲杨明女士被提及多达12次。CAS写道:“她的母亲似乎对儿子起了最无益的作用。”

在报告第7条提到,运动员在其母亲的陪伴下,接受了国际泳联授权的兴奋剂检测机构IDTM公司的检测。第11条提到,运动员对当时的血检官和尿检官资质存疑,他和他的母亲联系了运动员的团队人员,以寻求建议。

第52条,运动员否认自己对事件过程中威胁恐吓证人负有责任。但是,运动员证实了他的母亲(杨明女士)与血检官和尿检官取得联系,以便“收集有关案件的信息,寻求他们的帮助”,但她从未试图恐吓或威胁他们。

第113条,介绍了孙杨母亲以证人身份出庭。

第118条,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指控孙杨威胁恐吓证人,尤其是其母亲拍摄了关于主检官和血检官的视频,而这一行为只能由运动员或其代理人完成。

第128条称,运动员对尿检官资质存疑,拒绝提供尿样。运动员和持续增多的随行人员(他的母亲和医生在场,另两名体育官员通过电话参加)坚称,尿检官没有出示充足的文件,因此孙杨不能提供尿样。

孙杨母亲回忆说,巴震医生“强烈反对”IDTM人员“带走血样”,另一名运动员随行人员韩照歧先生也明确指示--不能带走血样。

第299条,运动员的母亲在书面声明中表示,尿检官在“未经运动员本人许可的情况下,用手机一直拍摄照片及视频”。尿检官说,他只是从背后给运动员拍了两三张模糊的照片,但不承认有任何录像行为。

第302条,运动员、运动员母亲和主检官的证词证实了尿检官的书面陈述。专家组认为,检测收集过程中,尿检官至少私自拍摄了三张运动员的照片。

第313条,专家组根据特洛伊基案的推论,指出证词中,运动员、运动员母亲和巴震医生的证词,未提到主检官警告运动员拒检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第314条尾声,CAS直言:“专家组无法得出以下结论:主检官对运动员未能听取警告负有一定责任;或者说,运动员及其团队,还有她似乎对儿子起了最无益作用的母亲,有权无视主检官的观察。”

第327条,即使运动员和他的母亲的回忆是完全正确的,在专家组看来,还远远不能被确认是主检官告诉过运动员“如果你能拿出血样,就走吧”和“你自己想办法”。这些并不足以证明主检官建议运动员去销毁血样,也不能证明主检官是主动结束了采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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