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发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通知
2015年04月03日 15:22
来源:凤凰体育
十条 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二)对第8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严重违规,纪律委员会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或责令球队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第三章 罚则
第一节 违反《足球竞赛规则》
第五十三条 一般性违规警告(黄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处以黄牌警告(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19条):
(一)犯有非体育道德行为。
(二)以语言或行动表示异议。
(三)持续违反规则。
(四)延误比赛重新开始。
(五)当以角球或任意球重新开始比赛时,不退出规定的距离。
(六)未得到裁判员许可进入或重新进入比赛场地。
(七)未得到裁判员许可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第五十四条 严重违规罚令出场(红牌)
运动员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将被罚出场(参见《足球竞赛规则》第12章和上文第20条):
(一)严重犯规。
(二)暴力行为。
(三)向对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坏对方的进球或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不包括守门员在本方罚球区内)。
(五)用可能被判为任意球或点球的犯规,破坏对方向本方球门移动着的明显的进球得分机会。
(六)使用无礼的、侮辱的或辱骂性的语言及动作。
第二节 比赛中的违纪
第五十五条 对队员和他人的不当行为任何被处以直接红牌(或虽未被处以直接红牌,但实施下列行为或与下列行为性质相同的行为)者的以下行为将被处以:
(一)严重犯规(特别是野蛮用力)至少停赛1场。
(二)对对手或他人的非体育道德行为(指责、辱骂等)至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三)用暴力行为攻击对手或他人处以至少停赛3场,并处罚款至少15000元;给对方造成身体伤害或健康损害的,处以至少停赛5场,并处罚款至少25000元。
(四)以向对手或他人打手势、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赛4场,并处罚款至少20000元。
第五十六条 打架、斗殴行为
(一)运动员、官员在赛前、赛中、比赛暂停、中场休息或赛后参与打架、斗殴的,将被处以停赛(运动员)或禁止进入替补席(官员)至少6场,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二)阻止打架,保护他人或分开打架者将不受处罚。
(三)同一个球队多人参与打架、斗殴的,球队的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将被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
第五十七条 无法认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纪律委员会将首先处罚肇事者所属球队的俱乐部或者会员协会。被处罚者向纪律委员会如实举报肇事者,经查证属实后,其处罚可相应予以减轻至取消。
(二)在多人违纪的情况下,如果无法确认每一个参与者违规行为程度的,纪律委员会应把每一个可以明确确定的参与者都视为违规者。
第五十八条 球队不当行为
球队出现以下行为,其俱乐部或协会将受到处罚:多名队员或官员一起威胁或骚扰比赛官员或他人将被处以至少10000元的罚款。另将视违纪严重程度作出进一步处罚。
第五十九条 挑起敌意和暴力
(一)运动员或官员公开煽动他人的敌意和暴力,至少停赛12个月,并处罚款至少50000元。
(二)运动员或官员利用公共媒体或在体育场内或其周边地区出现上述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至少停赛18个月,并处罚款至少100000元。
第六十条 挑衅公众
运动员或官员在比赛过程中挑衅公众,至少停赛2场,并处罚款至少10000元。
第六十一条 无比赛资格
如果运动员不具备比赛资格而参加了正式比赛,其所在球队将被处罚比分作废,并处以至少300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延误比赛、弃赛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参赛球队未按规定时间(指中国足协规定的开赛时间)或人数参加比赛的,或因参赛球队原因不能按时开赛的,视为延误比赛;延误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弃赛;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虽未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但造成不良影响的。上述情形可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罚款。
(二)判对方本场比赛3∶0获胜。
(三)扣分。
(四)禁止转会。
(五)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六十三条 罢赛
参赛球队中断比赛超过规定时间(指超过裁判员认定的计时开始时间5分钟)的,视为罢赛。对于罢赛的俱乐部除将被判定0∶3负于对方(实际比分高于0∶3的以实际比分计)外,将给予取消注册资格并罚款的处罚。
第六十四条 退出比赛
参赛球队擅自退出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比赛,比照本准则第63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节 弄虚作假
第六十五条 更改年龄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俱乐部(球队)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等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通报批评、停赛、限制或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上述处罚可并用)。
(二)俱乐部(球队):
1.职业俱乐部每出现1人次,给予至少5000元罚款,如该球队累计达到3人次的,除罚款外,将取消该球队当年度所有参赛资格。
2.业余俱乐部队每出现1人次,给予通报批评,达到3人次的,将取消球队当年度参赛资格。
第六十六条 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自然人或组织在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的各项管理规定中,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的,根据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等以及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四节 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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