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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发布《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通知


来源:凤凰体育

十条 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二)对第82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的严重违规,纪律委员会可以给予其他处罚,如禁止进入体育场(馆)或责令球队在中立场地进行比赛。

第六十七条 威胁

(一)任何人恐吓、威胁比赛官员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吓逼迫比赛官员采取某种行为或用其他手段妨碍比赛官员的自由活动,将被处以至少6000元的罚款和停赛。有任何本款行为构成刑事责任的,中国足协将提交有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节 腐败

第六十八条 贿赂

(一)自然人或组织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国足球协会有关机构、比赛官员、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等提供、许诺或给与不正当利益,企图促使其违反中国足球协会规定,将受到下列处罚:

1.自然人:罚款、停赛、禁止转会、取消注册资格、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2.组织:罚款、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

(二)被动腐败(被许诺或接受不正当利益)将被处以上述同样的处罚。

(三)情节严重者和屡犯者,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的处罚将是终身的。

第六十九条 赌博

自然人或组织以足球比赛为内容,组织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罚款、停赛、取消注册资格、禁止转会、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

(二)组织:罚款、禁止转会、扣分、降级、取消注册资格。

(三)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节 使用兴奋剂

第七十条使用兴奋剂

对使用兴奋剂的,依照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节 非公平竞赛行为

第七十一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取消比赛结果。

(二)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二条 不正当交易

自然人或组织违背体育道德,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成绩或不正当利益进行不正当交易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给予下列处罚:

(一)自然人:罚款、禁止从事足球活动。

(二)组织:罚款、扣分、降级或取消注册资格。

(三)中国足球协会规定的其他处罚。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七十三条 关联关系

凡经相关委员会或纪律委员会认定某两个或多个俱乐部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一律取消其参加职业联赛的资格。

第八节 不遵守决定

第七十四条 不执行纪律决定

自然人或组织不执行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的决定,将加重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或者不执行中国足协以及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亚足联决定

自然人或组织违反或者不执行上述组织及其相关机构的决定,中国足球协会可做出下列处罚:

(一)追加罚款、暂停参赛、减少转会名额、扣分、取消注册资格等。

(二)对不服从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决且拒付罚款及相关款项的组织,将从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关款项,以支付体育仲裁法庭、国际足联或亚足联裁定的款项。如罚款、数额超出联赛保证金或分成款数额且该俱乐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将依据本条第1款追加处罚。

(三)本会其他规范性文件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执行。

第九节 各级国家队官员及运动员违规

第七十六条 各级国家队官员及运动员违规

(一)官员或运动员代表各级国家队(以下简称国家队)或俱乐部队参加国际比赛,官员或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除国家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外,将同时参照本准则中的有关条款给予追加处罚。

(二)在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被中国足球协会给予处罚的官员或运动员,纪律委员会将视官员或运动员违规违纪情况,参照本准则中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直至停止违规违纪官员的足球从业资格,停止违规违纪运动员的国内外转会和比赛资格。

(三)运动员须按时参加国家队集训、比赛。运动员不按时参加国家队集训、比赛的,俱乐部阻止运动员参加国家队集训、比赛的,经国家队提交书面报告确认,将给予下列处罚(经中国足球协会指定医院确诊并得到国家队书面批准的除外):该运动员在国家队相应的集训、比赛期间,不得代表俱乐部参加任何比赛;对俱乐部处以罚款、扣分或其他处罚。同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球员身份及转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在国家队集训、比赛期间,因违规违纪而被国家队给予离队处罚的官员或运动员,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给予处罚。

第十节 其他违规

第七十七条 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

对赛区违反安全秩序规定的,依据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全国足球赛区安全秩序规定》进行处罚;其他赛事参照本准则第12、13、14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

比赛场地达不到《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要求的,将根据《中超、中甲体育场标准》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九条 不负责任评论

自然人或组织通过新闻媒体发表与比赛相关的不负责任评论的方式蓄意攻击比赛官员、其他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会员协会、赛区委员会及中国足球协会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运动员:至少停赛1场,并处至少5000元的罚款。

(二)官员及其他人员:至少禁止进入体育场(馆)1场,并处至少8000元的罚款。

(三)俱乐部(球队):警告、罚款或其他处罚。俱乐部(球队)负责人实施前款行为的,追究俱乐部(球队)责任。

第八十条 俱乐部(球队)违反有关规定,不参加或不按要求参加中国足球协会组织的公益比赛、公益活动或其他活动的,给予下列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罚款。

(四)其他处罚。

前款各项处罚可以独立或合并使用。

第八十一条 欠薪

凡经仲裁委员会、中国足协具有相应权限的机构或国家法定有权机构认定,俱乐部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资与奖金超过3个月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罚款、扣分、降级或其他处罚。经初次处罚后,在下一赛季注册开始前仍拖欠运动员、教练员工资、奖金的俱乐部,将给予俱乐部取消注册资格的处罚。

[责任编辑:姚天明]

标签:足协 纪律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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